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鼎立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鼎立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所遺失之灰色皮夾1只」之記載,應更正為「遺忘在該處未取走之灰色皮夾1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本案侵占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然幸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侵占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均已發還告訴人 賴國英 ,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108偵7581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件所侵占之現金1200元,核屬被告因本案侵占犯罪所得之財物,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該筆現金1200元業經告訴人賴國英具領保管,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108偵7581卷第3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股
108年度偵字第7581號被告陳鼎立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鼎立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1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店內座位區,拾獲賴國英所遺失之灰色皮夾1只,檢視該皮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皮夾內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取出而據為己有後,將該皮夾交付該商店店員。嗣於同日12時許,賴國英返回上開商店找尋失物,該店員交付上開皮夾予賴國英,經賴國英當場清點後發覺短少現金1200元,遂報警處理,為警調閱該商店內監視錄影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並扣得現金1200元(已發還予賴國英)。
二、案經賴國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鼎立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國英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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