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