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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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林久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