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秉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
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帳款尚餘73,284元,及
其中本金69,91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354元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0.75%無無234,838元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2%321,726元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