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漢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3,754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49.56平方公尺×111年度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718元+同段683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2.51平方公尺×111年度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7,000元=8,593,7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