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品翰
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品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同案被告江大衛、 林雍欣 、 陳緯勳 所涉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鄭彩鳳
法 官張菁
法 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