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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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品翰

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品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同案被告江大衛、 林雍欣陳緯勳 所涉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鄭彩鳳

法 官張菁

法 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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