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高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所積欠之信用
卡消費帳款,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又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4樓,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稽。
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
管轄權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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