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1856號債權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董益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張以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育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