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凱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總額數額為何?(由於聲請人所具民事更正狀所載內容不明,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