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育禎
白媖綺 被告 李愛
陳素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期日。原告應於文到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提出房貸借款契約(即原告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6516號之執行債權額3,573,731元;利率8.3%之借款契約)及被告陳素欣為連帶保證人之房貸契約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