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 徐毓蔚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溥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300萬元部分,為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00元,惟因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1,000元應予扣除,是以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2,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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