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嘉義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鈴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2,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