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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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千元,於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97年3月26日函、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紙,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
85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