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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