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四
二二0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北簡字
第九四七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四二二0五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北簡字第9471號之訴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故斟酌該相對人即債權人因
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如主文所示擔保金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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