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
相 對 人 余子建 即 崧湧 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余子建即崧湧工程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余子建即崧湧工程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專用委任狀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