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3239號、97年度執聲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號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3、4號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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