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九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一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真實姓名對照表」、「位置地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