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段211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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