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 湯樂牧 (即債務人)8弄.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達成「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文件。又是否自民國95年7月起未能清償,如否則是何時?並請詳細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二、提出聲請人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8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若無,請該公司出具98年迄今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四、提出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又每月支出必要費用除房租、膳食及交通費用、水電瓦斯費及子女扶養費之外,是否即無其他支出?若有,請提出支出項目及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
30、TC0140)、98年迄今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表。又聲請人(包括父、母及兒女)是否有保險(包含聲請人曾投保之佳迪福保險)?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
六、請說明99年12月迄今,聲請人之就業情形,並提出99年1月迄今之薪資條(若遺失請公司出具給付明細)及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
七、向大愛幼稚園借貸部分,請說明借貸金額及清償情形,並檢附交付借款及清償借款之證明文件、大愛幼稚園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址等資料。又,向 賴冠一 借貸部分,亦請檢附交付借款及清償借款之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於聲請狀第3頁陳述其積欠房租70,000元及地下錢莊所欠債務,請說明係向何人所借貸、借貸金額及清償情形,並檢附交付借款及清償借款之證明文件暨貸與人之住址等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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