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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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3號原告 羅仕發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羅吉伸
羅仕賢
羅仕淼
羅仕甡
羅秋雲
羅仕信
羅仕福
羅仕任
羅仕基
羅仕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仕渂 被告 羅仕宏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范森榮 被告 羅仕榮
羅際鈞
羅際魁
羅際森
羅仕洽
羅仕永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仕桂 被告 羅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之「附圖二」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附圖二」,事實及理由欄中「編號K部分面積3585.0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K部分面積3585.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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