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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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青雯 即方 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壹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方青雯即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555│櫻惠│1月25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青雯即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00988│櫻惠│1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方青雯即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683│櫻惠│1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青雯即 方櫻惠 於民國9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4日止累計131,849元正未給付,(其中42,683元為本金,89,1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方青雯即方櫻惠於民國95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78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4日止累計2,161,540元正未給付,(其中700,988元為本金,1,460,5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方青雯即方櫻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24日止累計37,681元正未給付,其中11,555元為消費款;22,5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