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林麗珠 相對人臺中市大里區東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108年度聲字」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訴字」,及理由欄內關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