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許峻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美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5月31日│33,14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002│ 呂銘鎮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100年5月31日│49,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