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諺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松諺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再於96年間因故買贓物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復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罪);另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⑤罪);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⑥罪);末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⑦罪),以上第①、②、③、④、⑤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第⑥、⑦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7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