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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