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貳拾陸包(合計驗後淨重伍點柒伍公克,及含海洛因之包裝袋貳拾陸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扣得之海洛因合計淨重係5.75公克,純質淨重0.84公克,應予更正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扣押之物係海洛因成分,此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無誤(驗後淨重合計5.75公克,及含海洛因之包裝袋26個;聲請書誤載為合計淨重0.57公克),有該局95年2月24日調科壹字第220022320號鑑定通知書1紙卷附可稽,且上開含海洛因之包裝袋26個,與該等海洛因難以分離,均屬查獲之毒品,且係違禁物無訛,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且被告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亦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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