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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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繕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