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5,4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