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8號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代理人 巫光璿
相對人 鄭為謙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而發生車禍交通事故之地點係在桃園市平鎮區義民路與育達路口,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聲請人提出之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