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77號聲請人 莊素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素妱與被繼承人 黃炳 、 黃園 、 黃扁 、 黃田 、 黃居 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為辦理共有物分割事,前揭被繼承人黃炳等五人均已死亡,被繼承人黃炳等五人之繼承人是否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炳等五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亦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即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者,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開始在光復前,依當時之習慣有其他合法繼承人者,即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如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但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限。」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前段及第13點亦已明訂。末查,日治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所謂「家產繼承」係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其繼承人之順序為:①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②指定之財產繼承人。③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男子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男子有數人時,共同均分繼承之。另所謂「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其法定繼承人之順序為:①直系卑親屬。②配偶。③直系尊親屬。④戶主。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時,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直系卑親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共同均分繼承,不分男女、嫡庶、婚生、私生或收養,且非必與被繼承人同住一家,均得為繼承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第3點及第12點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伊與被繼承人黃炳、黃園、黃扁、黃田、黃居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被繼承人之日據時期及光復後戶籍資料(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以及係爭土地登記資料,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黃炳、黃園、黃扁、黃田、黃居均已死亡,此有上五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其死亡時間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附表所示(僅羅列第一、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族繁備載不全),揆諸上開規定:
㈠被繼承人黃炳雖於日據時期大正元年八月死亡,其女黃許
氏藍即 黃氏 藍即 陳許藍 ,依光復前之習慣法,女子雖無繼承權,然陳許藍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日仍存在,是陳許藍為黃炳之合法繼承人。
㈡被繼承人黃扁於日據時期大正8年10月3日死亡絕戶,然黃
田、黃園、黃居為其兄弟,其中黃園及黃居於光復後民法繼承編施行日仍存在,是黃園、黃居為黃扁之合法繼承人。
㈢被繼承人黃田於日據時期昭和12年6月27日(民國26年)
死亡,黃田收 黃清福 為螟 蛉子 ,是黃清福為其合法繼承人。
㈣被繼承人黃園、黃居適用民法施行編之規定,其第一、二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概如附表所示,並無繼承人不明之情事。
㈤又本件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紀錄(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參照)。
四、從而,本件應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新 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陳信昌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編號│被繼承人姓名│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1│黃扁│││││(日據大正8年10月3日死│││││亡絕戶│││├──┼───────────┼─────────────┼──────────┤││黃炳│黃炳之女 黃許氏藍 即 黃氏藍 即│ 陳金柱 、 陳再福 、 陳牡 ││2│(大正元年8月死亡;民│陳許藍│丹、陳蜂…等│││國元年)│(民國76年7月30日死亡)│││││││├──┼───────────┼─────────────┼──────────┤│3│黃田│ 黃氏月娥 (長女;明治40年即│ 陳火敬 、 陳得水 、 陳水 │││(昭和12年6月27日死亡│民國前5年死亡)、黃氏宋(│秤、 吳陳蔭 、鄭 陳月娥 │││;民國26年)│養女;民國78年5月1日死亡)│、 陳水影 、 陳玉蘭 陳水││││、黃清福( 螟蛉子 ;民國75年│來、 許陳梅 、 陳坤 、黃││││11月17日死亡)│ 美琴 、 黃瑞隆 、 黃金美 │││││、 黃瑞明 …等│├──┼───────────┼─────────────┼──────────┤│4│黃園(民國40年9月20日│ 黃氏招 (長女)、 黃氏偷 (養│黃 氏秀雲 、黃 氏秀霞 、│││死亡)│女)、黃氏 寶珠 (次女)、黃│黃氏 秀暖 、黃氏 秀滿 、││││ 喜添 (長男)、 黃添河 (次男│ 黃武雄 、 黃武隆 、 黃富 ││││)、 黃添鴻 (三男)、黃氏綉│子、 黃武義 、 黃秀玉 、││││英│ 黃秀菊 、 黃彩鳳 …等│├──┼───────────┼─────────────┼──────────┤│5│黃居│黃氏未(長女)黃 氏月嬌 (次│ 黃春 生、 黃春英 、黃春│││(民國69年8月2日死亡)│女)、黃𡍼墻(螟蛉子)│明、 黃春玉 、 黃春華 、│││││ 黃春堂 、、 黃春旺 、黃│││││ 春水 、 黃春福 …等│├──┴───────────┴─────────────┴──────────┤│備註:據彰化縣和美鎮戶政事務所彰和戶字第1050004016號函,黃扁、黃田、黃居、黃園││互為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