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吳玉淋 被告 陳清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