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邱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興 、 李鎰銘 、 李盈萱 間因本院民國10
9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