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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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承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1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