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黃博程 被告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