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潘眞 、 王禾瑩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