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古仲遠 (董事長)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潘世偉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下同)10
1年12月20日勞中檢授字第1010300695號罰鍰裁處書所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之罰鍰處分,即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揆諸100年11月1日修正,於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