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陳淑鳳 被告 王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彰化縣○○鄉○○村○○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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