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權人大隱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若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文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文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文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林文華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