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原告雅歌出版社蘇南洲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蒲公英希望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加寶 被告 魏悌香
李愛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雅歌出版社」、「法定代理人蘇南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雅歌出版社即蘇南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郁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