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113年度聲字第1069號113年度聲字第10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賢選任辯護人蔡昆宏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戊其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余玉芬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113年度偵字第5149號),被告張景賢、余玉芬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賢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如不能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以前辦妥具保程序,則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戊其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如不能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以前辦妥具保程序,則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余玉芬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如不能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以前辦妥具保程序,則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所明定。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張景賢、陳戊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余玉芬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諭知均應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四、茲因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張景賢、余玉芬並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各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核與卷內事證相符,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3人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且被訴販賣毒品次數甚多(被告張景賢6次、被告陳戊其9次、被告余玉芬6次),如將來遭判決有罪確定,可預期刑度甚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又其等先前均有多次遭法院、地方檢察署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3人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且自偵查中之112年11月2日羈押迄今,已超過5月,應有獲得相當程度之警惕,如命其等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手段,應足以對其等形成拘束力,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衡酌本案尚未確定,日後可能有後續審理或執行程序待進行,被告3人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3人之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情狀,准被告張景賢於提出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陳戊其於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被告余玉芬於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五、如被告3人不能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以前辦妥具保程序,原以此替代手段對其等形成拘束力之目的即無從達成,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均應自113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1條之2、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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