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債權人 李振銘 債務人 陳泰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之委任契約記載甲方違約應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之違約金,後於切結書記載違約金五萬元分五期償還,是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0,000元部份屬違約金,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4月2日具狀補正,惟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即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20,0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