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抗告人 邱凱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淑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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