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聲請人 吳天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 江海塗 (男、明治00年00月00日生、昭和8年3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州新化郡 玉井庄竹 囲五十五番地))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江海塗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江海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江海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97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973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