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王勝賢
賴宗永 被告 葉青玫 上列被告葉青玫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3號),經原告王勝賢(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賴宗永(113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