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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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秀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秀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是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此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始得為之。
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否則即與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施秀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分屬不得易刑處分與得易刑處分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4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各宣告刑刑期總和之外部界限,及上開前定應執行刑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6月之內部界限。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法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受刑人施秀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刑│①103.12.23│臺中地檢103年│臺│104年度訴│104.08.04│臺│104年度訴│104.12.30│臺中地檢│││危害│7年10月│②104.01.06│度偵緝字第1467│中│字第436號││中│字第436號││105年度│││防制│(判2次││號、104年度偵│地│││地│││執字第35│││條例│)││字第4301號、│院│││院│││43號(編││││││104年度毒偵字│││││││號1至5││││││第696、7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2│毒品│有期徒刑│①103.12.24│臺中地檢103年│臺│104年度訴│104.08.04│臺│104年度訴│104.12.30│年)│││危害│7年9月│②104.01.07│度偵緝字第1467│中│字第436號││中│字第436號│││││防制│(判2次││號、104年度偵│地│││地││││││條例│)││字第4301號、│院│││院│││││││││104年度毒偵字│││││││││││││第696、712號││││││││├──┼──┼────┼──────┼───────┼─┼─────┼─────┼─┼─────┼─────┤││3│毒品│有期徒刑│①103.12.18│臺中地檢103年│臺│104年度訴│104.08.04│臺│104年度訴│104.12.30││││危害│7年8月│②103.12.19│度偵緝字第1467│中│字第436號││中│字第436號│││││防制│(判12次│(判2次)│號、104年度偵│地│││地││││││條例│)│③103.12.21│字第4301號、│院│││院││││││││④103.12.25│104年度毒偵字││││││││││││⑤103.12.26│第696、712號││││││││││││(判2次)│││││││││││││⑥103.12.27│││││││││││││⑦104.01.06│││││││││││││⑧104.01.07│││││││││││││⑨104.01.13│││││││││││││⑩104.01.25│││││││││├──┼──┼────┼──────┼───────┼─┼─────┼─────┼─┼─────┼─────┤││4│毒品│有期徒刑│①103.12.15│臺中地檢103年│臺│104年度訴│104.08.04│臺│104年度訴│104.12.30││││危害│7年7月│②103.12.22│度偵緝字第1467│中│字第436號││中│字第436號│││││防制│(判3次│③104.01.19│號、104年度偵│地│││地││││││條例│)││字第4301號、│院│││院│││││││││104年度毒偵字│││││││││││││第696、712號││││││││├──┼──┼────┼──────┼───────┼─┼─────┼─────┼─┼─────┼─────┤││5│毒品│有期徒刑│104.02.06│臺中地檢103年│臺│104年度訴│104.08.04│臺│104年度訴│104.12.30││││危害│7月(判││度偵緝字第1467│中│字第436號││中│字第436號│││││防制│1次)││號、104年度偵│地│││地││││││條例│││字第4301號、│院│││院│││││││││104年度毒偵字│││││││││││││第696、712號││││││││├──┼──┼────┼──────┼───────┼─┼─────┼─────┼─┼─────┼─────┼────┤│6│毒品│有期徒刑│104.02.07│臺中地檢103年│臺│104年度訴│104.08.04│臺│104年度訴│104.12.30│臺中地檢│││危害│4月(判││度偵緝字第1467│中│字第436號││中│字第436號││105年度│││防制│1次)││號、104年度偵│地│││地│││執字第35│││條例│││字第4301號、│院│││院│││4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96、712號││││││││├──┼──┼────┼──────┼───────┼─┼─────┼─────┼─┼─────┼─────┼────┤│7│毒品│①有期徒│①104.01.13│彰化地檢104年│彰│104年度審│104.09.14│彰│104年度審│104.10.17│彰化地檢│││危害│刑9月(│②104.01.12│度毒偵字第639│化│訴字第449││化│訴字第449││105年度│││防制│判1次)││號│地│號││地│號││執字第10│││條例│②有期徒│││院│││院│││4號(應││││刑7月(│││││││││執行有期││││判1次)│││││││││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