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1,000元聲請
費,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
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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