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5992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柏宏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聲請調查相對人勞保及健保投保、郵局存款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已於108年10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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