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煉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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