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政輝受刑人張栢瑋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政輝因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張栢瑋重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栢瑋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4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於保釋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送達證書5份及拘提報告書3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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